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代替DL493-1992).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1-08-2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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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代替DL493-1992)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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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代替DL493-1992) [作者:ee|转贴自:kk|点击数:5|更新时间:2004-12-26|文章录入:admin] 前言   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名词解释   4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   5安全用电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DL/T477-××××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DL/T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633-1997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3名词解释   
3.1用户受、用电设施theeffectorandconsumeroftheuser   指按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
  
3.2特低电压限值the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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