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2010.2.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3-12-2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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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目录
一、基本原则
二、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建城〔2010〕1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 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市容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采暖每年消耗煤炭1.5亿多吨标煤,占北方地区建筑能耗5 0%以上,大大高于同等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水平,浪费严重。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 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改 革,促进建筑节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编辑本段
一、基本原则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各地应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推进本地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 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目标,落实具体任务和实施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绩 效考核。
   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 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坚持同步推进的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 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编辑本段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从2010年开始,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 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 收费方式。
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 量计价收费。
“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 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各地价格主管部 门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 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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