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2-2011 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发展规划导则.pdf
内容介绍
为了规范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发展规划,促进电源,电网,负荷协调发展,提高电力建设的今年共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农村水电资源及新能源,发展农村经济,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水电供电区县及跨县的地区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发展规划。
《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设计导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2012年04月16日
一、 制修订背景 《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设计导则》(SL 222-1999)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的设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成为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设计人员最基本的设计指南,对保证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合理利用我国的水力资源,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水电农村电气化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用户负荷水平大幅提高,电力系统技术进步,新能源发电等的接入,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电网互联的不断普及,对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电网的电能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原导则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设计的需要,需要修改补充。
为使电力建设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对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设计方案应进行投资估算和经济比较,应增加相关章节内容。
另外,SL 222-1999中引用的相关标准,现绝大部分已被淘汰,有的应改为新修订的版本,有的应采用新的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对SL 222-1999进行修订,使标准能适应新的电网发展要求,为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系统的设计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二、 制修订过程 标准的修订工作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目前属于起草阶段。
在此阶段中,编制组广泛搜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和整理,于2011年4月起草了标准的工作大纲,并于2011年5月27日通过了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主持、广西水利厅水电局等单位的审查。
在批复工作大纲以后,编制组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进一步仔细研究相关资料,通过调研、网络查询、电话咨询等形式,尽可能掌握行业最新动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条文说明)。
三、 对主要条文的背景、指标来源与可靠性等进行说明 由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技术日益成熟,目前在国内正大力推广,有条件的农村水电供电区可适当开发,多能互补,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因此,在标准第1章"总则"的第1.0.1条、第2章"电力系统现状及负荷分析"的第2.1.2条中增加相关内容,在第3章"电源方案设计"的第1节"一般规定"中增加相关内容的条款。
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限制和关停小火电的政策,在第3章"电源方案设计"的第1节"一般规定"中增加"不宜规划新建小火电站,对现有容量小、效率低、污染大的小火电站宜作出关停规划。
"的条款,以上内容均和标准《农村水电供电区电力发展规划导则》(SL 22-2011)中电源规划的内容协调一致。
由于考虑有可能接入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在第3章第3节"系统调峰"中增加第3.3.4条"应考虑风电反调峰能力对系统调峰容量的影响"这一内容。
在第4章"电网方案设计"中,对电网结构的要求方面,除应满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调度灵活、供电可靠的基本要求外,增加贯彻分层分区原则的内容。
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在国内电网的供配电系统中已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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