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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要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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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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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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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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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要求规范 ,tfhty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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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细则
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附件1)的有关规定。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1.55倍的间距系数确定。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计算机日照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照视距卫生、消防、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四十三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及建筑间距在用地特别局促的地段,在保证日照、消防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邻单位协议确定。
第八十五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多'层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屋面坡度大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脊顶线的距离。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及7层及以上居住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为24米(含24米)以下非居住建筑、6层及以下居住建筑。
附件一: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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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细则
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附件1)的有关规定。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1.55倍的间距系数确定。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计算机日照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照视距卫生、消防、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四十三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及建筑间距在用地特别局促的地段,在保证日照、消防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邻单位协议确定。
第八十五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多'层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屋面坡度大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脊顶线的距离。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及7层及以上居住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为24米(含24米)以下非居住建筑、6层及以下居住建筑。
附件一: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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