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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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98).doc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 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 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火灾应急广播 5.5火灾警报装置 5.6消防专用电话 5.7系统接地 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2消防控制室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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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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