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05-23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pdf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3-12-1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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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5-23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1978-05-23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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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石油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8-05-23 【生效日期】1978-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试行) (交通部、石油工业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发)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的正常输送和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以及公路的正常养 护、维修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 在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必须依靠群众,密 切协商,妥善处理因敷设油、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的相互干扰问题。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 等,事先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系,在地形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应有交 通部门主管路段的人员参加。
双方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根据“三结合”和现场设 计的原则,慎重研究排除干扰的具体措施,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执行。
在协商中, 交通部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计划时,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作为修建管道 的参考;如有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设计或有关文件,应作为管道定线时的依据,以尽量 减少相互干扰。
在油、气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事先与有关石油部门联 系协商。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各自施工中,必须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爱护公路、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的思想教育。

二、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 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注)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⒈ 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⒉ 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⒊ 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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