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的会计处理.doc

投稿: 下一秒 更新: 2024-01-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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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的会计处理 ,根据所得税法规要求,对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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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的会计处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 工前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处理是不一样的。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 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 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率高于国税发 [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结算计税成本,必然需 要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将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且在当年 产生较大税负的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不情愿的,但是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 工标准,即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也作出解 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 )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 投入使用。
实践中,未备案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产品虽不能办理初始产权证明,但交付业主使用的情况普遍存在,遵循时点孰先原则,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函[2009]342号文件均认定开发产品开 始投入使用时即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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