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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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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de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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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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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广西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工程项目监理部 ××××年××月 目 录 一、工程概况-------------------------------------------------------------3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3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岗位分工、安全职责和培训制度-----------------------3 四、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5 五、安全管理监理措施-----------------------------------------------------6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7 ㈠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㈡施工用电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措施 ㈢临时供电路线安全措施 ㈣配电箱及开关箱设置的安全措施 ㈤电器装置选择的安全措施 ㈥电气设施使用与维护的安全措施 ㈦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措施 ㈧施工照明供电安全措施 ㈨施工用电设施接地、接零保护安全措施 七、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安全实施细则-----------------------------26 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㈡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㈢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㈣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㈤现场监理人员参与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八、钢管脚手架监理安全实施细则-----------------------------------------38 ㈠检查钢管脚手架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㈡钢管脚手架搭设及技术要求 ㈢钢管脚手架拆除及技术要求 ㈣钢管、配件的质量要求 ㈤脚手架的检查和验收 ㈥钢管脚手架施工的安全管理 九、施工电梯监理安全实施细则------------------------------------46 ㈠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防护 ㈡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㈢高架提升机除安全装置外还应具备的要求 ㈣电气设施的要求 ㈤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要求 ㈥提升机的安装与拆除 ㈦提升机的使用和维护 十、建筑机械使用安全监理细则---------------------------------------------57 ㈠机械操作人员及机械使用的要求 ㈡电气装置的要求 ㈢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要求 ㈣振动冲击夯的使用要求 ㈤单斗挖掘机的使用要求 十一、土方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细则------------------------------------------68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结构类型及层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要求质量标准: 要求工期: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⑵《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⑸《建筑施工高各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9 ⑹《龙门架及井架物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⑺《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⑻ 已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 ⑼ 已批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岗位分工、安全职责和培训制度 ⑴机构人员的岗位分工 姓名 安全证号 职务 监 理 内 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⒈负责施工现场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⒉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⒊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 ⒋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监 理 工 程 师 ⒈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⒉监督进行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⒊负责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安全生产的监理; ⒋负责模板工程、外脚手架安全生产的监理; ⒌负责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 ⒍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理。 ⑵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⒊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⒋对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⑶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 ⒈经常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规范和技术规程,丰富监理人员的理论知识。 ⒉定期安排监理人员参加安检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四、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⑴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⑷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⑸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⑹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⑺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 ⒈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或暂停施工。 ⒉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⒊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⒋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⒌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①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②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③安全措施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 ④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⑤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的; 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 ⑦出现安全事故的。 ⑻出现安全隐患时,监理人员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安全管理监理措施 ⒈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①《营业执照》; ②《施工许可证》; ③《安全资质证》; 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 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⑧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⑨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⑩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⒉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⒊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⒋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⒍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⒎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⒏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㈠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⒈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⒉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⒊检查施工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或拆除是否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⒋检查电工是否持有专业及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地)市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的操作证。 ㈡施工用电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措施 (外电线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⒈检查施工现场高、低压线路下方是否有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⒉检查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的外侧与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kV 不小于4m,1~10kV 不小于6m,35~110kV不小于8m。架空导线最大弧垂与施工现场地面最小距离不小于4.0m与机动车道不小于6.0m; ②外电防护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带电体至遮栏的安全距离10kV 应大于95cm,35kV 应大于115cm; ③带电体至栅栏(封闭)的安全距离10kV 应大于30cm,35kV应大于50cm。 ④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监护; ⑤无法防护时必须采取停电,迁移线路或更改工程位置,否则不准施工。 ㈢临时供电路线安全措施 ⑴检查架空线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⒉架空线路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上或脚手架上等不稳固的地方。 ⒊架空线截面选择: ①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②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③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④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 ⑤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2。 ⒋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⒌架空线路相序排列: ①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②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N、PE。 ⒍架空线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尾部直径不应小于140mm。 ⒎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⒏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⒐架空线路绝缘子选择: ①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②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⒑电杆的拉线采用不少于3根D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⒒因受地表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 ⒓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⒔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⒕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⒖室内配线: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少于2.5m,并采取防雨措施,室外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⑶检查电缆线路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单相二线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三芯电缆。 ⒉电缆截面的选择: ①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②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③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⒊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⒋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⒌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⒍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⒎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⒏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⒐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⒑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 ⒒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 ⑷检查室内配线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室内配线必须采绝缘导线或电缆。 ⒉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⒊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⒋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⒌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⒍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⒎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1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⒏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 ⒐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㈣配电箱及开关箱设置的安全措施 ⑴检查配电系统是否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⑵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⑶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⑷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⑸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⑹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⑺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网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⑻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⑼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⑽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⑾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⑿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N线蓝色、PE线绿/黄双色,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和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⒀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⒁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 ⒂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⒃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⒄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㈤电器装置选择的安全措施 ⑴ 检查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是否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⑵检查总配电箱的电器是否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检查电器设置是否符合下列原则: ⒈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⒉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⒊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⒋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⒌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⑶检查总配电箱是否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⑷检查分配电箱是否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⑸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⑹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⑺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⑻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⑼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 13955的规定。 ⑽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⑾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⑿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⒀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⒁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8.2.14选用。 ⒂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⒃漏电保护器使用接线方法示意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持零线、保护线;1-工作接地;2-重复接地;T-变压器;RCD-漏电保护器;H-照明器;W-电焊机;M-电动机 ㈥电气设施使用与维护的安全措施 ⑴ 检查总配电箱、分线箱`开关箱是否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⑵检查配电箱、开关箱箱门是否配锁,并由专人负责。 ⑶检查配电箱、开关箱是否做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是否是专业电工。检查电工操作时是否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和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⑷检查在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是否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⑸检查配电箱、开关箱是否按照下列顺序操作(出现紧急电气故障的情况时可除外): ⒈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⒉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⑹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⑺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持有专业及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地)市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的操作证。。 ⑻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⑼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⑽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⑾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⑿熔断器的熔体(保险丝)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规格的熔体或其他金属裸线。 ㈦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措施 ⑴检查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是否遵守下列要求: ⒈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⒉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⒊接地符合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⒋漏电保护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⒌按使用说明使用、检查、维修。 ⑵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⑶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⑷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 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⑸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 ⑹检查起重机械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中的规定。 ⒉塔式起重机应按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理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 ②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 ③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组接地装置。 ⒊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1.4条要求。 ⒋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⒌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⒍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⒎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叫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 ⒏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⒐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⒑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⑺检查桩工机械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 ⒉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 ⒊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⑻检查夯土机械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⒉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 ⒊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⒋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⒌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⒍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⑼检查焊接机械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⒉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⒊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⒋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⒌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⑽检查手持式电动工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⒉在潮湿场所和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工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9.6.1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⒊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10条,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 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规定的数值。注: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⒍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⑾检查其他电动建筑机械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构、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⒉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牢固,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⒊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㈧施工照明供电安全措施 ⑴照明电气使用额定电压为220V。 ⑵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⑶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⒉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⒊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⒋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⒌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⑷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⑸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⒈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⒉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 ⒊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 ⑹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7章要求。 ⑺检查照明装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 ⒉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⒊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⒋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⒌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⒍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⒎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②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⒏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⒐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①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向下; ②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⒑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 ⒒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㈨施工用电设施接地、接零保护安全措施 ⑴施工现场采用TN-S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⑵接地体应采用角铁、镀锌铁管、或圆钢、长度1.5~2.5m,露出地面10~15cm,接地线与垂直接地体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禁止采用绑扎的方法。 ⑶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七、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安全实施细则 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⑴施工前的安全防范 ⒈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是否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⒉检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是否完好。 ⒊检查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⒋检查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是否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要求 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⒉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⒊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⒌作业中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⒍在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⒎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⒏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⒐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⒑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㈡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⑴检查临边作业的防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②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③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④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以分隔封闭。   ⑤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⒉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②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③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④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⑤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同的规格,并以电焊固定。   ⑵检查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⑶检查栏杆柱的固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②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③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④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⑤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⑥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⑦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㈢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⑴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⒈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⒉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⒊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⒋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⑵检查洞口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长边尺寸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⒉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⒊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⒋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⒌排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⒍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⒎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⒏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⒐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⑶检查洞口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⒈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⒉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⒊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⒋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⒌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同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⑷检查搭设洞口防护栏杆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⒉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②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③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④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⑤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㈣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⑴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 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⒉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做出规定。   ⒊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⒋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⒌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⒍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⒎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⒏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5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⒐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⒑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   ⒒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⒓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⑵检查钢层架的安装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⒈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⒉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⒊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⑶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⒈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⒉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②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③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⑷检查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⒈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⒉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⒊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⒋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⑸检查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⒈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⒉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⒊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⒋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⑹检查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⒈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⒉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⒊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⑺检查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⒈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⒉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⒊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⑻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 ⒈检查移动式操作平台,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①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②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③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④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⑤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⒉检查悬挑式钢平台,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①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②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③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④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⑤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⑥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⑦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⑧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⒊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⑼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 ⒈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⒉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⒊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⒋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⒌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㈤现场监理人员参与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⑴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⑵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⒈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⒉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⒊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⑶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⒈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⒉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⒊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⒋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⒌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八、钢管脚手架监理安全实施细则 ㈠检查钢管脚手架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⑴单位工程负责人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⑵是否按规范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 ⑶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⑷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⑸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⑹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⑺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于自然地坪50mm。 ⑻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㈡钢管脚手架搭设及技术要求 ⑴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⑵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⑶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⒉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⑷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⒉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⒊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⒋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⒌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规范第6.3.5、6.3.6条的规定。 ⑸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构造规定; ⒉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⑹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⒉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⑺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⒈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⒉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⒊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⒋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⒌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⒍独立或附墙砖柱。 ⑻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3.2条的构造规定。 ⑼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连墙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⒉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⑽门洞搭设应符合《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5节的构造规定。   ⑾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φ48或φ51)相同; ⒉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⒊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⒋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⒌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⑿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⒉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⒊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⒋中栏杆应居中设。 ⒀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⑵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⑶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支; ⑷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⒁模板支架搭设除应符合《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8节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㈢钢管脚手架拆除及技术要求 ⑴检查拆除脚手架的准备工作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⒈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⒉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⒊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⒋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⑵检查拆除脚手架时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⒉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⒊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⒋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规范第6.4.32条第4款、第6.6.3条第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⑶检查卸料时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⒈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⒉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8.1.2~8.1.5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㈣钢管、配件的质量要求 ⑴检查新钢管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⒈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⒉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⒋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5的规定;   ⒌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⑵检查旧钢管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⒉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表8.1.5序号4的规定。 ⑶检查扣件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⒈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⒉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⒊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⑷检查脚手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⑴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3.3.3条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⑵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㈤脚手架的检查和验收 ⑴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⒈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⒉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⒊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⒋达到设计高度后; ⒌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⒍停用超过一个月。 ⑵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8.2.3~8.2.5条的规定; ⒉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文件; ⒊技术交底文件。 ⑶使用中的钢管脚手架,应定期做下列项目检查 ⒈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⒉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⒊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⒋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表8.2.4项次1、2的规定; 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⒍是否超载。 ㈥钢管脚手架施工的安全管理 ⑴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⑵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⑶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⑷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⑸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⑹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8.2.2~8.2.5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搭设或拆除。   ⑺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⒈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⒉连墙件。 ⑻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⑼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⑽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⑾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执行。 ⑿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九、井架物料提升机监理安全实施细则 ㈠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防护 ⑴井架提升机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⒈检查提升机是否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⒉检查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 ⒊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⒋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⑵检查提升机的使用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⒉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⒊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 ㈡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⑴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⒈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①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②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⒉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⒊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⒋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⒌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⒍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⒎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 ㈢高架提升机除安全装置外还应具备的要求 ⑴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⒈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⒉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⑵下极限限位器。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当吊篮下降达到最低限定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 ⑶缓冲器。在架体的底坑里应设置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的速度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缓冲器的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⑷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⑸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的联系,并能向每一站讲话。 ㈣电气设施的要求   ⑴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必须符合提升机工作性能、工作环境等条件的要求,并有合格证。 ⑵提升机的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⑶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包括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Ω/V。 ⑷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⑸当提升机高度超出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中第4.4.2条规定的条件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⑹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密封、绝缘,控制回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⑺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自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⑻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⑼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 ⑽提升机的电气设备的制作和组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控制屏(台)技术要求》、《低压配电屏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㈤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要求 ⑴检查基础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的埋深与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提升机出厂使用规定。 ⒉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②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③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⒊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 ⑵检查附墙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 ⒉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 ⒊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⒋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当无设计规定时,可选用附录三中的图示做法。 ⑶检查缆风绳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⒉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⒊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⒋龙门架的缆风绳应设在顶部。若中间设置临时缆风绳时,应在此位置将架体两立柱做横向连接,不得分别牵拉立柱的单肢。 ⒌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 ⒍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调节时应对角进行,不得在相邻两角同时拉紧。 ⒎当缆风绳需改变位置时,必须先作好预定位置的地锚,并加临时缆风绳确保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方可移动原缆风绳的位置;待与地锚拴牢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 ⒏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⑷检查地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⒈缆风绳的地锚,根据土质情况及受力大小设置,应经计算确定。 ⒉缆风绳的地锚,一般宜采用水平式地锚,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选用桩式地锚。 ⒊桩式地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用木单桩时,圆木直径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桩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档木。   ②采用脚手钢管(φ48)或角钢(∟75×6)时,不少于2根;并排设置,间距不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小于1.7m;桩顶部应有缆风绳的防滑措施。   ⒋地锚的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的设置要求。  ㈥提升机安装与拆除   ⑴检查提升机安装与拆除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⒈提升机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⒉提升架体实际安装的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高度。   ⒊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②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③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④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⑤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靠;   ⑥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表   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m) ⒋提升机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②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③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④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在5~10mm以内。   ⒌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   ②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③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   ④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   ⑵架体的安装   ⒈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⒉安装井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2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⒊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⒋条 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替。   ⒌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处;   ②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③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④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⑤随工作面升高把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的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⑶架体拆除 ⒈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   ⒉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⒊拆除作业室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⑷卷扬机稳装   ⒈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  ⒉固定卷扬机的锚杆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⒊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⒋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⑸提升机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机安装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⒈使用前的检查:    ①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②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③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   ④架体的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⑤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⑥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   ⑦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⑧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⑨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况;   ⑩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   ⒉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进行1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①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②扣件、螺栓连接的紧固情况;   ③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④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⑤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⑥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⑦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⒊日常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①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   ②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③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至离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   ④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⑤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⑥作业司机的视线或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⒋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②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③高架提升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④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板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⑤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⑥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   ⑦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⑧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   ⑨作业后,将吊篮吊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㈦提升机的使用和维护   ⒈第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司机应按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②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板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③提升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④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质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⑤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⑥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十、建筑机械使用安全监理细则 ㈠机械操作人员及机械使用的要求 ⑴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⑵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⑶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⑷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⑸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⑹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⑺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⑻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 ⑼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⑽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⑾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⑿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⒀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⒁变配电所、开关站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⒂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⒃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⒄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   ㈡电气装置的要求   ⑴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分的规定);   ⒉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   ⑵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   ⑶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⑷严禁利用大地做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做工作零线。   ⑸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⑹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⑺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   ⑻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⑼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⑽清洗机电设备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⑾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⑿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也不得用水或泡末灭火机进行灭火。   ⒀电动机 ⒈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⒉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①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   ②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常用熔丝规格应按表 ③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④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换新。   ⑤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   ⑥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0%的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⑦电动机运行中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的允许最高温度应按下列情况取值:滑动轴承为80℃;滚动轴承为95℃。   ⑧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⑨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⑩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⒁低压供电 ⒈低压供电线路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⒉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⒊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 6829)的要求,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保护有效。   ⒋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⒌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 1169)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⒍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   ⒎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并应装设端正、牢固。 ⒏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0.6~1.5m。 ⒐每台电动建筑机械应有各自专有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开关箱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⒑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   ⒒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⒂照明采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一般场所为220V;   ⒉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   ⒊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   ㈢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要求   ⑴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⑵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⑶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   ⑷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⑸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⒉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⒊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⒋机具起动后,应空载运转,应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⒌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⒍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⒎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⒏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②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③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④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⑼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过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②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立即停机,慢慢退出刀片,应在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⒐ 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换;   ②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   ⒑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②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③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⒒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②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③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上紧。 ㈣使用振动冲击夯的要求   ⑴振动冲击夯应适用于粘性土、砂及砾石等散状物料的压实,不得在水泥路面和其他坚硬地面作业。   ⑵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各部件连接良好,无松动;   ⒉内燃冲击夯有足够的润滑油,油门控制器转动灵活;  ⒊电动冲击夯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电缆线表面绝缘完好。   ⒋电动冲击夯在接通电源启动后,应检查电动机旋转方向,有错误时应倒换相线。  ⒌作业时应正确掌握夯机,不得倾斜,手把不宜握得过紧,能控制夯机前进速度即可。   ⒍填料上作业或上坡时,可将手把稍向下压,并应能增加夯机前进速度。   ⒎在需要增加密实度的地方,可通过手把控制夯机在原地反复夯实。   ⒏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⒐作业中,当冲击夯有异常的响声,应立即停机检查。   ⒑当短距离转移时,应先将冲击夯手把稍向上抬起,将运转轮装入冲击夯的挂钩内,再压下手把,使重心后倾,方可推动手把转移冲击夯。   ⒒作业后,应清除夯板上的泥沙和附着物,保持夯机清洁,并妥善保管。 ㈤单斗挖掘机的使用要求   ⑴单斗挖掘机的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对松软地面应垫以枕木或垫板,沼泽地区应先作路基处理,或更换湿地专用履带板。   ⑵轮胎式挖掘机使用前应支好支腿并保持水平位置,支腿应置于作业面的方向,转向驱动桥应置于作业面的后方。采用液压悬挂装置的挖掘机,应锁住两个悬挂液压缸。履带式挖掘机的驱动轮应置于作业面的后方。   ⑶平整作业场地时,不得用铲斗进行横扫或用铲斗对地面进行夯实。   ⑷挖掘岩石时,应先进行爆破。挖掘冻土时,应采用破冰锤或爆破法使用冻土层破碎。   ⑸挖掘机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应超过机械本身性能规定。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0m,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⑹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照明、信号及报警装置等齐全有效;   ⒉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符合规定;   ⒊各铰接部分连接可靠;   ⒋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   ⒌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   ⑻启动后,接合动力输出,应先使液压系统从低速到高速空载循环10~20min,无吸空等不正常噪音,工作有效,并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操纵各工作机构并测试各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⑼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住,并将履带或轮胎揳紧。遇较大的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应待清除后方可开挖,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或用单边斗齿硬啃。   ⑽挖掘悬崖时,应采用防护措施。作业面不得留有伞沿及松动的大块石,当发现有塌方危险时,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至安全地带。   ⑾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⑿作业时,各操纵过程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铲斗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或履带。   ⒀斗臂在抬高及回转时,不得碰到洞壁、沟槽侧面或其他物体。   ⒁向运土车辆装车时,宜降低挖铲斗,减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装或砸坏车厢。在汽车未停稳或铲斗需越过驾驶室而司机未离开前不得装车。   ⒂作业中,当液压缸伸缩将达到极限位时,应动作平稳,不得冲撞极限块。   ⒃作业中,当需制动时,应将变速阀置于低速档位置。   ⒄作业中,当发现挖掘力突然变化,应停机检查,严禁在未查明原因前擅自调整分配阀压力。   ⒅作业中不得打开压力表开关,且不得将工况选择阀的操纵手柄放在高速档位置。   ⒆反铲作业时,斗臂应停稳后再挖土。挖土时,斗柄伸出不宜过长,提斗不得过猛。   ⒇作业中,履带式挖掘机作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应离地面1m。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机械本身允许最大坡度,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21)轮胎式挖掘机行驶前,应收回支腿并固定好,监控仪表和报警信号灯应处于正常显示状态。气压表压力应符合规定,工作装置应处于行驶方向的正前方,铲斗应离地面1m。长距离行驶时,应采用固定销将回转平台锁定,并将回转制动板踩下后锁定。   (22)当在坡道上行走且内燃机熄火时,应立即制动并揳住履带或轮胎,待重新发动后,方可继续行走。   (23)作业后,挖掘机不得停放在高边坡附近和填方区,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带,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关闭操纵室和机棚。   (24)履带式挖掘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装运。短距离自行转移时,应低速缓行,每行走500~1000m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25)保养或检修挖掘机时,除检查内燃机运行状态外,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   (26)利用铲斗将底盘顶起进行检修时,应使用垫木将抬起的轮胎垫稳,并用木楔将落地轮胎揳牢,然后将液压系统卸荷,否则严禁进入底盘下工作。   十一、土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⑴勘察现场,摸清工程实地情况,开挖土层的地质、水文情况、运输道路、上下水管道路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 ⑵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场地排水工作,全面规划场地,平整各部分的标高,保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通不积水,场地周围设置必要的截水沟、排水沟。 ⑶保护测量基准点,以保证土方开挖标高位置与尺寸准确无误。 ⑷备好施工用电、用水、道路及其他设置。 ⑸地下室深基坑要做好挡土支护设施。 ⑹根据土方量选择机械挖土方案。 ⑺开挖的基坑应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 ⑻弃土应及时运出,如需临时堆土,应在支护时考虑堆土附加侧压力。 ⑼为防止基坑底的土被扰动,基坑挖好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要注意预防基坑被浸泡,引起坍塌和滑坡事故的发生。为此在制定土方施工方案时应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 ⑽在施工组织中,要有单项土方施工方案,对施工准备、开挖方法、放坡、排水、边坡支护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边坡支护要有设计计算。 ⑾机械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⑿基坑开挖应严格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加固处境。 ⒀机械挖土时应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 ⒁深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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