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建筑法补充.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4-01-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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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建筑法补充 ,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建筑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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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建筑法补充    24条: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 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5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 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7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 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育网    29条: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9条
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 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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