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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Word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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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生成时间: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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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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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KB
文件类型:
.doc
浏览次数:
2
建筑论坛:
上传会员:
逍遥行
所属栏目:
建筑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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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Word 文档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 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 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 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 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 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 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 师资格证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 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 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 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 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 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 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 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 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 师资格证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 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 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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