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09〕34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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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09〕34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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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09〕34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现将《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面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联系电话:0731-82212254,联系人:龚华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 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 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证照、证明、合同等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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