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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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对象和标准 (一)缴纳对象 凡在姜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土建、安装、装饰、桩基施工)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必须缴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
(二)缴纳标准 以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1‰为标准,测算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数额;单项工程合同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测算。
二、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方式 安全生产保证金一律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至姜堰市建筑行业协会专用账户。
三、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使用 安全生产保证金实行专户保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对于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连本带息全额返还。
由建筑施工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到市建筑行业协会领取所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行政处罚金全额用于奖励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成绩突出,以及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作出积极贡献的施工企业。
四、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监督 缴存在专户上的安全生产保证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我局每年向全市建筑企业公布一次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 我局将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对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姜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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