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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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 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 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 用。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的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 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 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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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二)环境保护费; (三)文明施工费; (四)临时设施费;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 (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 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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