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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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浙建建[2003]35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企业技术责任制,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 ,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以下规定 。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文件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 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指导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外,下列工作内容,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深基坑围护及深度超过2米的土方开挖工程; (二)承重支撑架搭设和拆除; (三)爬模(滑模))施工; (四)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五)施工临时用电系统; (六)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七)装配式结构及大型构件吊装; (八)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九)可能影响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工序; (十)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的。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度,应 当建立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程序和专家审查制度,明确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 批准;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批 准。
企业技术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实行专家审查的,应当组织专家审查。
专家审查可实 行企业内部专家审查,也可邀请其它单位专家参加。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 编制、审核和审批人要逐一签字负责。
企业技术负责人最终承担技术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根据现行有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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