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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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 ,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欢迎下载!
附件一: 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决定在全国建设一批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
第二条 为加强示范县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 示范县主要任务
第三条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 工作重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2~5个不同类型的县( 市、区)(名额分配见附表),利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示范县建设的任务。
示范县的主要任务:
1、科学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探索总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经验。
2、建立政府主导、责任明确、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确保工程 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利用市场 机制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办法。
3、总结不同类型区的农村供水发展模式,示范推广农村供水 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材料以及水处理、生活排水等 方面的先进技术。
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网络。
4、总结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经验。
5、完善水源保护、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价形成机制、 水质检验和监测、社会化服务、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办法 。
第三章 示范县条件及申报
第四条 示范县应在《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 项目区内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通过3年的努力,在工程建 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创造经验,树立样板,对同类地区 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县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 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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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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