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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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doc 法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2006-10-16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 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 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 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 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 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 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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