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建发〔2011〕14号关于印发《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doc

投稿: 追梦人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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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建发〔2011〕14号关于印发《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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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建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工交建商科、各施工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质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行为管理,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质量监管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度,结合五师实际,制定《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对在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以面形式反馈给我局,便于今后不断完善办法和措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质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行为管理,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质量监管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度,结合五师实际,制定《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师建设局负责五师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师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师建设局委托五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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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师建设局委托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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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依法提出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师建设局。



第五条 对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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