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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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制作安全生产责任制时的查询文件。欢迎下载!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 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二,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 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 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三,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 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四,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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