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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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管理社会过程中,依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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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作者:张林2006-11-27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管理社会过程中,依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行政机 关大量行政行为都是直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它不是行政立法,但接近 行政立法。
从另一角度讲,它与行政立法不存在实质性分界,现在法律授权制定 文件的行政机关增多,且今天的文件明天可能就上升为规章,文件一般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
这类文件虽然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但因 为该类文件没有具备立法的条件,没有达到立法的标准或没有经过立法的法定 程序,所以不属行政立法的范畴。
例如:国务院是有权发布法规的机关,享有立法 权。
但国务院发布的有些文件,没有经过合法的审议、审批、总理签署,最后以命 令形式发布这些程序,另外,文件没有使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不符 合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故不属行政立法。
第二类文件由不享有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
例如:国务院办公机构、部 分直属机构及部委归口管理的局机构等,法律未赋予它们制定规章的权利,然而 它们行使着非常广泛的行政权力,发布了很多的文件。
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就颁 布了大量的文件,我们法院就是受益人。
第三类文件由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这类文件数量最多、领域最广泛,基层法 院审判中需要选择适用最多的是这部分。
文件是依法的授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它在行政管理领域,对行政管 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在行政诉讼领域,诉讼当事人可作论证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进行合法审查后,可据此维持或撤销具体行 政行为。
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可在裁判文中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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