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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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自然排烟规范。欢迎下载!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节选)3设计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 排烟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 前室和合用前室; 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 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 (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 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 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 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 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第 1页 共 6页3.2设计要求 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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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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