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建设工程造价中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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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建〔2011〕34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建设工程造价中 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 〔2011〕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市区列 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445%调整 为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除武进区)承接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房屋修缮、 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均按综合税率3.477%计取税金,列入工程 造价。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综合税率调整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凡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按上述办法计取 税金,已结算完毕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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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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