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9]7号-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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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9]7号-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欢迎下载!
通知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 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 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 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 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 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 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 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 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 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 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 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 ,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 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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