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2009年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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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2009年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122 号令)及《遂川县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估价报告》 (赣吉房评[2009]0076号),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 调换。
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二条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由拆迁人委托具备 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条 拆迁单位房屋:其房地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的按评估价的70%补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评估价的50 %补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不予补偿。
第四条 拆迁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 手续后,只对其土地上的建筑物(含基础)进行评估补偿。
第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 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 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 证。
第六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适当补偿;拆 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已 依法批准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拆 迁补偿按补偿总金额的90%予以补偿,其中只取得一证的按 95%予以补偿。
第七条 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结构的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结构有异议的,可以 申请相关部门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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