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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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欢迎下载!
附件二: 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推进农村标准化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的建设,规范幼儿园(所)办园行为,促进 我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 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使乡镇中心幼儿园(所)成为农村学前教育 的示范、培训、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基地。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前教 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 幼儿园(所)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儿童总数60-270人左右(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增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 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一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 (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幼儿园(所 )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m2。
有儿童种植 、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戏水池。
游戏场地要平整,应设置 大型活动器械及30m长直跑道。
绿化面积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 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
可为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 层。
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 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 合国家有关要求。
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 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用地面积(m2) 用地面积定额(m2/生) 3班(90人)16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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