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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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简要介绍资料的主要内容,以获得更多的关注。欢迎下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日趋规范有序。
最近省政府相继收到部分地方来函,希望就《意见》内容作详细解释 。
经省政府同意,现解释如下:
一、《意见》
第二条所称“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是指: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 国土、林业、商务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意见》
第八条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是指:哪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同级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项目,其招 投标监督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省直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负责行政监督,依照《意见》和本解释规定,在项目实施地工程交易场所 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
三、《意见》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 件中未尽的招标事项,由省直相关部门按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四、《意见》第十一条是指:禁止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后由政府出资回购(BT模式)的工程建设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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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酒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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