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规范SL62-94------2灌浆材料、制浆和灌浆设备.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3-12-2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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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规范SL62-94------2灌浆材料、制浆和灌浆设备 发布时间:2006-08-2621:47 2.1灌浆材料和浆液 2.1.1灌浆工程所采用的水泥品种,应根据灌浆目的和环境水的侵蚀作用等由设 计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大坝水泥。
当有耐酸或其它 要求时,可用抗酸水泥或其它类特种水泥。
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时,应得到设计许可。
灌浆浆液水灰 比不宜稀于1:1(重量比,以下同)。
2.1.2回填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
帷幕和固结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 不应低于425号。
坝体接缝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525号。
帷幕灌浆和坝体接缝灌浆,对水泥细度的要求为通过80μm方孔筛的筛余量不 宜大于5%;当坝体接缝张开度小于0.5mm时,对水泥细度的要求为通过71μm方 孔筛的筛余量不宜大于2%。
钢衬接触灌浆对水泥标号和细度的要求可参照坝体接缝灌浆的相应要求。
2.1.3灌浆用水泥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的水泥。
采用细水泥时, 应严格防潮和缩短存放时间。
2.1.4灌浆用水应符合拌制水工混凝土用水的要求。
2.1.5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一般使用纯水泥浆液。
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有特殊要 求时,根据需要,通过现场灌浆试验论证,可使用下列类型浆液: (1)细水泥浆液:系指干磨水泥浆液、湿磨水泥浆液和超细水泥浆液; (2)稳定浆液:系指掺有少量稳定剂,析水率不大于5%的水泥浆液;(3)混合浆液:系指掺有混合料的水泥浆液; (4)膏状浆液:系指缩性屈服强度大于20Pa的混合浆液。
2.1.6根据灌浆需要,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下列掺和料: (1)砂:应为质地坚硬的天然砂或人工砂,粒径不宜大于2.5mm,细度模数不宜大于 2.0.SO3含量不宜大于3%; (2)粘性土:塑性指数不宜小于14,粘粒(粒径小于0.005mm)含量不宜低于25%,含 砂量不宜大于5%,有机物含量不宜大于3%; (3)粉煤灰:应为精选的粉煤灰,不宜粗于同时使用的水泥,烧失量宜小于8%,SO3 含量宜小于3%; (4)水玻璃:模数宜为2.4—3.0,浓度宜为30&45波美度; (5)其它掺和料。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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