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程序的通知.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3-12-2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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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程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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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内水保(2006)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盟市水务(水利)局、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甲、乙级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土保 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程序,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
根据水土 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必须遵守水利部和自治 区水利厅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规定,按程序办 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各盟市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 责审批盟市立项和限额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报自治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审批单位不得越级审批。
自治区立项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请项目所在盟市水(水土 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各盟市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周 之内转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盟 市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初审意见和建设单位关于 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的文件(文件3份,报告10份)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报送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3份,并附报告电子 版1份,报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 批稿)送达建设项目所在盟市、旗县两级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 和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各2份。

2.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 批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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