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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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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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0-10-27 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为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水土资源,增强水土保持意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6]27号),现对我省水土保持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 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地形、地貌植被改变的,按面积收取 每平方米1-2元的补偿费;弃土、弃渣和堆倒物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1- 2元的补偿费。

二、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 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按照治理水土流失方案中确定的治理工程造价,向水土保 持主管部门交纳收取补偿费后的差额部分作为治理费用,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组织治理。

三、对已经缴纳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煤矿、铝锌矿、铁矿、铜矿、锰矿、 金矿、花岗石、高岭土、石英沙、石灰石等矿种,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每平方米0. 5元收取。

四、福建省水土保持收费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地水土保持收费执收 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应专款用于水土保持和水土保持治理,并随时 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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