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内容介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给排水专业需要的部分。欢迎下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50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0.75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柱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50 支承单层的柱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燃烧体 梁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难燃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81.0KB
上传作者
花非花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