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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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 问题的通知 香洲、斗门、金湾区发展计划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根据省 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珠海实际,现就我市住宅小区公共 水电费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共水电费分摊范围及方法。
住宅小区内涉及各类公共水电费分摊的设施,必须单独设 置计量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住(用)户分摊。
(一)小区范围的公共用电(如路灯、公共智能系统等用 电)费用,由小区所有住(用)户平均分摊。
(二)住宅大楼内公共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平 均分摊。
(三)住宅大楼内电梯等公用设备的运行电费,由本楼 享用电梯的住(用)户平均分摊,但按住宅楼设计不提供电 梯服务的住(用)户除外。
(四)住宅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发生的电费按各住( 用)户的用水量分摊,不得按户平均分摊。
二、以下水电费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且必须单独设 置计量表。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自用水电,其费用由该物 业管理单位负担。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活动 、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 支。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如收费泳池 、会所、地下及室内停车场等),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
三、为提高公共水电费分摊的透明度,减少纠纷,凡 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共水电费,必须单独列帐,每月(期 )向住(用)户公布具体的分摊办法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 额等。
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混合 统收。
以上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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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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