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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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津价管〔2010〕136号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 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 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 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 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 ),水表费据实收取。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 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
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 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 接费); (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 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 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 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 专款专用。
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 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 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 建住宅小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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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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