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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0-04-1617:31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65次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和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
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 (十三)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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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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