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工程验收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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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9.1.1由金属构件与各种板材组成的悬挂在主体结构上、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称为建筑幕墙。
按建筑幕墙的面板可将其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混凝土幕墙及组合幕墙等。
按建筑幕墙的安装形式又可将其分为散装建筑幕墙、半单元建筑幕墙、单元建筑幕墙、小单元建筑幕墙等。
9.1.2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3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的弯曲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9.1.4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构件的连接节点。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防雷装置。
5幕墙防火构造。
9.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7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说明:9.1.8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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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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