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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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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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主编部门: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80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委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部门所属设计院、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责成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组织修订组,对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同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航空部
第四规划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所等十三个单位组成。
  修订本规范时,根据我国给水工程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保留了原规范中适用的内容,删除、修改了部分条文,并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
修订过程中,曾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
原规范中有关冷却、稳定和软化、除盐部分,因已另有规范规定,故全部删去。
本规范新列"水厂总体设计"一章,其中包括原规范
第八章有关生产辅助构筑物的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给水工程的规划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进行设计,并应认真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给水的协作。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
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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