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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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文】 ,2011年北京市建委新发文,对工程发、承包的新规定。欢迎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京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
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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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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