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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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5年1月1日 关于颁发《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直属单位: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对某些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当地主管基建综合部门应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下达的编制《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任务,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上海市公用局公交公司、天津市交通局、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组成《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完成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 各种类型的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现状,总结我国汽车库设计防火经验,吸收了有关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汽车库设计防火技术,并征求了有关设计、使用、科研、大专院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八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采暖和通风,电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 第1.0.4条汽车库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2.0.1。
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
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
第2.0.2条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表2.0.2 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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