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学习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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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学习参考 低应变法 《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以下称95规程)与106规范之异同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①相同 a,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
b,均提到测桩长的问题。
②不同 a,95规程规定推定缺陷类型及位置,106规范为判定。
b,95规程规定也可对桩长进行核对,对机械阻抗法,测试范围为长径比应小于30,对摩擦端承桩或端承桩其长径比可小于50。
106规定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我省《福建省建设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手册)在相关条文说明中"应通过现场试验"指需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c,95规程规定对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作出估计,106规范对此是否定的。
d,95规程低应变法为反射波法,机械阻抗法(含稳定与瞬态)、动力参数法和声波透射法。
106规范低应变法为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激振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速度导纳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或频城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e,95规程的机械阻抗法,推算单桩的承载力,106规范取消。
2.检测数量 检测数量有较大不同: a,95规程规定对于一柱一桩全部基桩应进行检测,106规范规定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数不得少于1根。
b,对灌注桩95规定不得少于该批桩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106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c,对预制桩95规定抽检不得少于10%,且不得少于5根;106规定其他桩基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对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d,106规范规定对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和施工工艺不同的桩其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e,对扩大检测95规定当抽测不合格桩数超过抽检桩数的30%时,应加倍重新抽检。
加倍抽检后,若不合格桩数仍超过30%,应全数检测;106规定抽检发现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抽检数宜根据地质条件、桩基设计等级、桩型、施工质量变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经过有关各方确认。
3.休止时间 a,95规程规定灌注桩应达到规定养护龄期方可检测,对扩大桩应在达到地基土休止期后检测。
b,106规范规定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二、仪器设备
1.主要技术性能 ①相同: a,应具有信号显示、储存和处理分析功能 b,应有力锤、力棒等激振设备 ②不同: a,对A/D转换器要求,95规程规定不应小于8bit,106规定1级≥8bit,2级≥12bit; b,采样点数:95规定采样时间宜在50-1000μs;106规定采样点数不宜少于1024点 c,频率响应:95规定反射波法为10-1000HZ,机械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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