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计[2008]22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标准及有关工程计费程序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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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计[2008]22号- 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标准及有关工程计费程序的通 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颁发执行以来,有关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现行建筑工程概算 定额的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同时,对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时采取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费率标准 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 001〕第7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及采用2006年消耗量标准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 计概算的项目其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综合规定如下:
一、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
在新的概算定额没有编制颁发之前,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仍按 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市政机械土石方工程以省建设厅湘建 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消耗量标准为基础计算。
1、人工费。
人工工资单价均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计算,其中取费单价按每工日30元计取。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3、机械费。
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市政道路、桥涵、隧道工程 、机械土石方工程则以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
超过取费基价的人工工资单价、燃料及电的单价其 价差应予调整。
二、打桩并入相应工程内计算。
三、机械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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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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