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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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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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    随着国家住房政策的改革,我国的商品房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市场 中的“发包人”市场也随之形成。
建设单位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 ,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出现普遍化的趋势。
由于 建筑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民工工资,因此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问 题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债务纠纷,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 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在第286条中特别规定,发包人未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 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鉴于该条规定的特别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最高人民法 院于2002年6月27日还专门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权问 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与定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的司法实践对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一优先受偿权定性适用不一。
有把其作为留置权适用的,也有按照 抵押权的规定实现这一权利的做法。
对此,我们认为,我国《担保法》 第8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这一原则,不宜在《 合同法》中对留置权的客体做扩大的规定;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 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成立抵押权,《合同法 》的规定并不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显然也不应 将该权利归属于抵押权处理。
相应的,等同于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归类为优先权。
优先权 是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 产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优先权的顺位和效力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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