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5修订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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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5修订本).doc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5修订本) 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 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 定本规范。
第
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 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促进 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
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 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单层公共建 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 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
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
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表
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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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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