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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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doc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 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 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 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 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 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 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 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 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
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 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 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 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 用管理规范》(AQ1029- 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 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 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 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 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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