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doc
内容介绍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 (仅供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紧急救援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整,提高 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 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 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紧急救援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相关技 术经济政策。
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 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区域建设规划 、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 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注意形成合理的紧急救援网络 。
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独立的紧急救援中心。
第五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注意功能科学、调度快捷、安全方便 、经济合理。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 、紧急救援中心的救治范围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1可利用的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 ,统一规划。
第七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按城市人口测算。
基本配置标准为 城市人口每5 10万人配置一辆救护车,工作人员按5人/辆配备,每位工作人员的工 作用房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设置。
市区人口(万人)普通救护车(其中负压车辆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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