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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79-2024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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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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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事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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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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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79 – 2024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 0 2 4 1 5 发布2 0 2 5 0 1 实施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Water Engineering of Sponge City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水务局
联合发布前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文)以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0 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深建标
〔2020〕2 号)的要求,规范深圳市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深圳市水务局结合国家和行业
既有标准及规范,总结已建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
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章节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河湖工程;5.排水防涝工程;6.
水污染治理工程;7.水资源与供水保障工程;8.水土保持工程;附录等。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联合批准发布,由深圳市水务局业务归口并组
织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
或建议,请寄送至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 号水源大厦1012
室,邮编:518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任心欣杨晨陈世杰丁年王爽爽
孔露霆蔡志文朱威达何江华王文倩
吴亚男高飞刘瑶王政君李柯佳
颜映怡张本杨守刚文铮孟自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宝峰雷世杰彭世瑾王永喜党晨席
杨凡苏君康
4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 4 4 河湖工程
. 5 4.1 一般规定
5 4.2 指标要求
5 4.3 河湖综合整治工程
5 4.4 碧道工程
6 4.5 雨水湿地工程
. 6 5 排水防涝工程
..7 5.1 一般规定
7 5.2 指标要求
7 5.3 内涝点治理工程
.7 6 水污染治理工程
.8 6.1 一般规定
8 6.2 指标要求
8 6.3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
9 7 水资源与供水保障工程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指标要求
10 7.3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
10 8 水土保持工程
12 8.1 一般规定
12 8.2 指标要求
12 8.3 水源地水土保持综合整治工程
..12 8.4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 12 8.5 裸露地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
..12 附录A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13 附录B 初步设计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 14 附录C 施工图设计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6 引用标准名录
17 附:条文说明
18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River and Lake Engineering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Index Requirements
.. 5 4.3 Comprehensive River and Lake Management Projects
. 5 4.4 Ecological Embankment Construction
.6 4.5 Stormwater Wetland Engineering
..6 5 Drainage and Flooding Prevention Engineering
..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5.2 Index Requirements
.. 7 5.3 Waterlogging Control Projects
7 6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8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6.2 Index Requirements
.. 8 6.3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Station) Projects
.9 7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Supply Security Engineering
. 10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7.2 Index Requirements
10 7.3 Water Sourc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Protection Projects
. 10 8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12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8.2 Index Requirements
12 8.3 Water Source Area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Projects
. 12 8.4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Small Watersheds Project
. 12 8.5 Bare Land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Projects
.. 12 Appendix A Design Document Requirements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Project Proposal) Stage for Sponge City Special Section (Chapter)
13 Appendix B Design Document Requirements of Preliminary Design Stage for Sponge City Special Section (Chapter)
14 Appendix C Design Document Requirements of Construction Drawings Design Stage for Sponge City Special Section (Chapter)
..1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81 1 总则 1.0.1 为指导深圳市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明确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和建设内容,推动水务工 程高质量绿色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工程(含主体设施及 附属设施用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及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设计相关工作。 1.0.3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遵循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蓄排统筹的原则,做到 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 标准的有关规定。 2 2 术语 2.0.1 海绵城市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 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原 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 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和方式。 2.0.2 水务工程water engineering 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提升水环境、修复水生 态等相关工程的统称。 2.0.3 海绵设施sponge facility 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 统称,包括绿化屋顶、透水路面、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滞留塘、雨水湿地、雨水管渠、行泄 通道和生态护岸等。 2.0.4 绿色设施green infrastructure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设施。 2.0.5 河湖生态岸线ecological riparian of rivers and lakes 自然或模仿自然岸线具有“可渗透性”的特点,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态环境的连 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且边坡稳定能防止水流侵蚀、冲刷的岸坡统称。 2.0.6 河湖生态岸线比例ecological riparian rate of rivers and lakes 生态岸线长度与两岸岸线长度的比值,其中生态岸线长度和两岸岸线长度均不包含码头等生 产性岸线及必要的防洪岸线长度。 2.0.7 植被缓冲带vegetation buffer zone 坡度较缓可通过植被拦截和土壤下渗作用减缓雨水径流流速,并减少径流污染的植被区。 2.0.8 消涨带hydrotreatment pond 设置在湿塘、湿地设施之前去除水中粒径较大的悬浮固体或污染物的设施。 3 2.0.15 雨水调蓄stormwater detention and retention 雨水调节和滞蓄的统称。雨水调节是指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 的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实现削减峰值流量的目的。雨水滞蓄是指对雨水径流进行滞留、沉 淀、渗透、过滤或储存以控制雨水径流总量和削减峰值流量,实现减少径流污染和回收利用雨水 的目的。 2.0.16 下沉式广场sunken open area 高程低于周边汇水地面标高的广场,当降雨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的承载能力时,可 临时调蓄周边地区的雨水径流,起到排涝除险作用。 2.0.17 非常规水资源unconventional water resources 非常规水资源主要由雨水、再生水、淡化海水、矿井水、微咸水等组成,其特点是经过处理 后可以利用或再生利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常规水资源。 4 3 基本规定 3.0.1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发挥低洼地、水系、绿地空间等对雨水径流的调蓄、净化及下 渗作用。 3.0.2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除应满足本标准相关要求,尚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 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3.0.3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降低排水防涝设施设计标准、功能和安全; 2 竖向设计应尊重原有场地竖向; 3 宜保护原有的水文条件及原有径流通道和调蓄空间。 3.0.4 雨水径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雨水有组织地汇入海绵设施,当仅凭竖向设计无法形成有效汇流时,宜选择植草沟、 旱溪等设施将地表径流转输至海绵设施; 2 具有调蓄功能的海绵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放措施,并应与雨水管和超标雨水排放设施有效 衔接。 3.0.5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确保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等产生不利影响; 2 不应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对卫生环境产生危害; 3 当利用河湖、绿地、下沉式广场等作为调蓄空间时,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并 应设置警示标识。 3.0.6 监测评估系统可根据运行维护、应急管理等需求合理设置,并宜实现智慧化管理。 3.0.7 水务工程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 海绵城市设计的专篇(章)。专篇(章)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 的规 定。 5 4 河湖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河湖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按照防洪排涝标准、水质保护目标等要求,综合采用生态保护 与修复、水质保护与改善、雨水调蓄及雨水资源利用等技术措施。 4.1.2 河湖工程应严格执行河湖蓝线(管理范围线)相关要求。 4.1.3 河湖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与周边的城市公园绿地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按规 划承担区域雨水调蓄、净化及安全排放功能,且不得影响河湖防洪排涝能力。 4.1.4 河湖工程宜利用非常规水资源进行补水及绿化浇洒。 4.1.5 河湖工程附属管理用房等建筑物海绵设施设计可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海绵 设施设计规程》SJG 38 有关规定执行。 4.2 指标要求 4.2.1 河湖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与现行防洪排涝设计标准相衔接。 4.2.2 除码头等生产性岸线及必要防洪岸线外,新建、改(扩)建河湖工程生态岸线比例应大 于70%。 4.3 河湖综合整治工程 Ⅰ 雨洪调蓄 4.3.1 雨洪调蓄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河湖行洪等主体功能不受影响; 2 应统筹河道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系统关系,分析上下游排水分区的防洪排涝需求, 充分利用河道蓝线(管理范围线)和滨水绿化带之间的空间,应在干支流衔接处等合理设置湿塘、 雨水湿地等调蓄空间,并应与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上下游水系衔接。 4.3.2 雨洪调蓄设施设计应衔接防洪排涝、水系调度、生态景观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确定调蓄设施的枯水位、常水位、高水位等特征水位及调蓄水深; 2 应明确调度运行方式,并宜设置水位、水量监控系统。 Ⅱ 生态修复 4.3.3 生态修复设计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结合的原则。 4.3.4 河湖生态岸线恢复及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防(护岸)背水侧的步行道与慢行道宜设置透水铺装,并宜利用其空间条件设置植被缓 冲带; 2 堤顶道路海绵城市设计可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标准》SJG 66 的有关 规定执行; 3 堤坡宜采用生态护坡,应选配固土、护岸效果好的乡土植物; 4 应保留滩地区域的坑、塘等低洼地作为雨水调蓄空间; 5 河道形式宜采用生态型河道,并宜维持河流的横向连通性,且不得影响河道的防洪安全。 4.3.5 生态岸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岸坡地质条件与土壤性质、边坡坡度、水位与水流、环境与景观需求等因素进行设 6 计,护岸结构型式应满足岸坡安全稳定和水位变动区堤岸抗冲的要求,保证水域、陆域生态系统 的连通; 2 受水流、风浪等作用影响明显或沿岸地面有承载要求的岸坡,护岸可采用硬质结构,并宜 采取生态措施。 4.3.6 滨水绿化带应根据污染削减要求设计植被缓冲带,坡度宜为2%~6%,宽度宜大于2m。 4.3.7 河湖工程生态流量计算相关要求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 导则》SL/T 800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宜采用非常规水资源进行补水。 Ⅲ 水质改善 4.3.8 河湖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设置水质保护与维护措施。 4.3.9 河湖工程水质保护应统筹入河点、面源控制、岸坡水土保持、水体内源治理和水体水质 维护等进行系统设计。 4.3.10 控制入河面源污染应在汇水区加强海绵城市源头减排设施建设,可在汇流过程中建设调 节减污设施,宜在滨河绿化带建设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前置塘、湿塘等措施。 4.3.11 排口整治可因地制宜设置湿塘、湿地等生态净化措施。 4.3.12 河湖工程水体净化设计可采用人工增氧、湿地、生态浮床、生态水处理等技术措施。 4.4 碧道工程 4.4.1 碧道工程核心区可按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4.4.2 碧道工程的雨水管控及径流组织应统筹核心区、拓展区、协调区进行设计。 4.4.3 碧道工程范围的建筑、道路、绿地等海绵城市设计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房屋建筑工程 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标准》SJG 66、《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规范》 DB4403/T 389 相关规定执行。 4.4.4 碧道工程区域内的水面、滨水绿化空间、下沉广场等宜作为超标雨水调蓄空间,可综合 竖向与空间条件设置雨水湿地、生态塘等区域型雨水调蓄设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设施。 4.4.5 宜增加与附近水系络的连通,形成生态通廊。 4.4.6 慢行道、游步道、休憩平台等场地宜具有透水性能,或宜将雨水排至周边绿地、海绵设 施。 4.5 雨水湿地工程 4.5.1 雨水湿地工程设计应考虑区域雨水的调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汇水区面积、设计降雨量控制要求计算湿地规模,明确设计常水位、调蓄水位; 2 进水口的收水能力应根据排水设计重现期确定; 3 进水口和溢流排放口应设置碎石、消能坎等设施,应设置前置塘对汇流雨水进行预处理; 4 宜选配根系发达、耐污染或净化功能强的植物; 5 溢流排放口应与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上下游水系相衔接。 4.5.2 雨水湿地宜具备在24h~48h 内排空调节容积的能力。 4.5.3 具有调蓄功能的湿地应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7 5 排水防涝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源头减排设施、雨水管和排涝除险设施应在竖向、平面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 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5.1.2 当降雨量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日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 控制的雨水。 5.1.3 片区整体改建或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 过改建前。 5.2 指标要求 5.2.1 排水防涝工程应统筹考虑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系统设计,并应整体校核,满 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 5.2.2 应满足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 5.3 内涝点治理工程 5.3.1 内涝点治理工程应按照灰绿结合原则,在雨水管完善的基础上,结合竖向和用地情况, 因地制宜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对雨水进行调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的有关规定。 5.3.2 作为排涝除险行泄通道的道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的有关规定。 5.3.3 雨水泵站等附属设施建设可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 的有关规定执行,合理设计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措施。雨水泵站室内外地坪设 计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易受内涝、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的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设 计洪水位高0.5m 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8 6 水污染治理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项目应在确保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源头污染控制设施,并应符合现行深圳 市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标准》SJG 66、《海绵 型公园绿地建设规范》DB 4403/T 389 相关要求。 6.1.2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应遵循绿色优先、节能高效原则,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6.2 指标要求 6.2.1 水质净化厂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和相关规划、开发强度与项 目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新(改)建水质净化厂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不应低于表6.2.12 的规定。 表6.2.12 改建水质净化厂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类别 水质净化厂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对应设计降雨量 (mm) 控制目标 东部雨型 壤土≥58% ≥21.8 软土(粘土) ≥55% ≥19.9 中部雨型 壤土≥55% ≥16.9 软土(粘土) ≥48% ≥15.8 西部雨型 壤土≥55% ≥19.9 软土(粘土) ≥48% ≥15.8 6.2.2 土地分层出让的水质净化厂工程,全地下、未直接承接雨水的半地下部分可不对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指标做强制要求;地面恢复或地上上盖单独出让部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可按相 应建设类型项目规定的指标执行。 6.2.3 污水泵站场地雨水排放应结合场地条件因地制宜落实源头雨水控制要求。 9 6.3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 6.3.1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营造 有利于雨水分散控制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 6.3.2 地下式水质净化厂(站)工程地面部分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应建设类型的海绵设施设计标 准和规范要求。 6.3.3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轻型荷载停车场、非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铺装; 2 应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和沟渠等调蓄场地雨水,建(构)筑物四周、道路两 侧宜布局可消纳雨水径流的下沉式绿地。 6.3.4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立管宜设置雨水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引入周边绿地内的源头减排设施; 2 厂(站)内道路、停车场和人行道等宜坡向绿地,宜将雨水口设置在绿地内进行溢流排放。 10 7 水资源与供水保障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应在保障水库防洪、水功能区划及水质保护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开展海绵城市设计。 7.1.2 应结合用水需求,合理采用非常规水资源。 7.1.3 给水厂(站)或附属设施管理用地海绵城市设计可按本标准第6.3 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7.2 指标要求 7.2.1 给水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和相关规划、开发强度与建设情况等因 素确定,新(改)建给水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不应低于表7.2.12 的规定。 表7.2.12 改建给水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类别 给水厂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设计降雨量(mm) 控制目标 东部雨型 壤土≥65% ≥26.9 软土(粘土) ≥60% ≥23.2 中部雨型 壤土≥63% ≥25.4 软土(粘土) ≥55% ≥19.9 西部雨型 壤土≥60% ≥23.2 软土(粘土) ≥50% ≥16.9 7.2.2 给水泵站场地雨水排放应结合场地条件因地制宜落实源头雨水控制要求。 7.3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 7.3.1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遵守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水库 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的区域宜采取隔离防护、封育、自然恢复等保护措施。 7.3.2 水源地面源污染控制措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汇水范围下垫面特点,采取降雨初期径流污染的截留和处理措施; 2 应根据径流面源污染物向水库水体的输移规律选用滨水缓冲带、土壤渗滤、前置塘、湿地 等雨水净化措施削减雨水面源污染。 7.3.3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1 水源地保护区内被侵占与破坏后恢复的消涨带及陆域区域,应对其底质、植被进行修复, 恢复过程应以原有状态及其发育特征为参考采用绿色设施; 2 受风浪、水流冲蚀影响以外的护岸,宜采用生态型护岸(坡)结构; 3 消涨带植被选用应以提升固持土壤、拦截入库泥沙、消纳污染物的生态功能为主,并应兼 顾景观美化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4 植被缓冲带和消涨带植被选配应符合水源地保护要求。 12 8 水土保持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雨水径流控制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的选配,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系统防护、功 能互补的原则。 8.1.2 水土保持工程海绵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水 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现行行业标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SL/T 534、 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DB4403/T 34 的有关规定。 8.2 指标要求 8.2.1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范围内林草植被恢复率不应低于90%,边坡生态防护率不宜低于99%。 8.2.2 工程区域雨水径流控制指标应符合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要求。 8.3 水源地水土保持综合整治工程 8.3.1 应针对引发水源地水土流失具体原因,结合工程建设内容和特点合理设置水土保持设施。 8.3.2 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型、生境条件、植被现状和水土流失形式等本底条件,营造健康的水 源地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海绵体。 8.3.3 坡度大于25°或土层厚度小于25cm 的区域宜根据实际水源地功能情况实行封育保护措 施。 8.3.4 截排水工程宜结合场地条件采用植草沟、旱溪、天然沟渠等生态排水设施,并应满足排 水和抗冲刷要求。 8.3.5 蓄水工程宜结合场地条件采用干塘、湿塘、雨水湿地或天然坑塘,并应在进水口前设置 沉沙设施。 8.3.6 水陆缓冲带岸坡宜结合水库岸坡地形地质、水位变幅、水质安全、生境营造等因素,采 用生态护岸。 8.4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8.4.1 海绵设施设置应以小流域为单元,结合小流域功能类型、生态本底条件以及水土保持措 施功能需求,因地制宜布设。 8.4.2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应保护和利用小流域范围的河流、湖库、水塘、沟溪、湿地、林地 等天然海绵体。 8.5 裸露地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 8.5.1 应结合裸露地地形、坡度、植被、土壤等场地条件,结合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措施,因地 制宜布设适宜的海绵设施。 8.5.2 裸露地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海绵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针对不同类型自然水土流失,采取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 2 宜针对水土流失地,进行休整坡面后穴状整地,坡面进行乔、灌、草生态绿化。 13 附录A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 文件要求 A.0.1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成果应满足水利、市政、建筑等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并应同步编制海绵专篇(章)及海绵城市相关图纸。 A.0.2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文件大纲与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上位规划或管理部门技术文件提供的设计条件,结合项目类型及当地实际,确定海 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 2 工程方案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阐 述总体方案中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涉及的内容; 3 宜进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技术方案的比选内容可包括技术路线、投资规模等。 A.0.3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与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城市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并应包括主要海绵设施的布局、径流组织图等; 2 主要海绵设施结构示意图。 14 附录B 初步设计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B.0.1 初步设计成果应满足水利、市政、建筑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应同步编制海绵 专篇(章)及海绵城市相关图纸。 B.0.2 初步设计报告海绵专篇(章)大纲与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复核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2 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海绵城市方案的计算及设计,应说明公式与 计算方法选择、重要参数选取,应列出设施清单、主要设施规模等,应编制控制指标自评估表, 并明确项目红线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的管护要求内容。 B.0.3 初步设计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海绵设施的平面布局图,并应标明海绵设施径流组织、排水口控制点标高等参数; 2 典型海绵设施平面和断面图; 3 其他图纸; 4 如分项工程海绵相关内容在主体专业中已包含,海绵专章中可简要介绍。 15 附录C 施工图设计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C.0.1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水利、市政、建筑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成果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说 明及海绵城市相关图纸。 C.0.2 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和施工说明(海绵专篇),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类型、工程范围、设计依据、采用 的规范及标准;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内容概述;指标自评估表;海绵设 施量统计表;海绵设施材料及设备要求等;图例、材料表、监测设施安装说明及施工要求;项目 红线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的管护要求等内容;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2 工程平面总布局图应标明项目范围、海绵设施位置等内容,可包括建设场地内主体设施与 海绵设施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溢流雨水排放措施,海绵设施溢流管的坡度、溢流口和排水口的 位置、管径和标高等; 3 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应包括设施种类、规模、位置和地面标高、坡向等; 4 海绵设施详图应标出关键节点的坡度、位置、管径和标高。 1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7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2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 4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SL/T 534 5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SL/T 800 6 《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 7 《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标准》SJG 66 8 《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DB4403/T 34 9 《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规范》DB4403/T 389 18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标准 SJG 179 2017,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 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 的上限,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根据《深圳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21~2035)》, 深圳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 年,近期一般地区不低于50 年,重点地区不低于100 年;远期 不低于100 年。 5.2.2 源头减排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根据用地规划许可条件或《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 点与审查细则》或项目所在区域的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确定。 5.3 内涝点治理工程 5.3.1 内涝点治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 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包括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 本标准所指的内涝点治理工程包括源头减排、雨水管和排涝除险设施。合理的内涝点治理方案 设计应该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设施对雨水的滞留、调蓄和渗透作用。这些设施包括天然形成的雨 水行泄通道、洼地、湿地、渗透性能良好的土壤和天然植被等。其中源头减排设施如透水路面、 生物滞留设施和植草沟等均是以模拟天然排水方式为基础的人工设施。城镇中的绿地和广场是居 民休闲、娱乐和举行大型集会的场所,但如果设计成下凹式,这些设施可以在暴雨期间起到临时 蓄水、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减轻排水管渠系统的负担,避免内涝发生。同一设施的不同功能往 往会有冲突,例如道路的积水会影响运输功能,下凹式绿地和下沉式广场可能会影响美观性。因 此,应综合考虑其各项功能,在确保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各项 功能的主次地位,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5.3.2 排涝除险设施往往具有多功能和多用途。例如,道路的主要功能是交通运输,但在暴雨 期间,某些道路可以是雨水汇集、行泄的天然通道,因此,道路的过水能力、道路在暴雨期间的 受淹情况和暴雨对道路交通功能的影响是内涝防治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应 综合考虑周边用地的高程、漫流情况下的人行和车行、周边敷设的市政管线的影响,避免行泄通 道的设计导致其他系统的损失。鉴于地表漫流系统的复杂性,作为行泄通道的道路排水系统宜采 用数学模型法校核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 27 6 水污染治理工程 6.2 指标要求 6.2.1 对于属于公共设施用地类型的水厂项目类型,目前仍缺乏相应的目标标准。本标准结合 深圳市近年来海绵城市建设实践经验,结合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特点,合理确定了新、改、扩建水 质净化厂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值。 28 7 水资源与供水保障工程 7.3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 7.3.1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且相关建设行 为不得对河湖(含原水管线)保护构成破坏。 7.3.3 消涨带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植物种选择可按以下原则: 1 植物种需要耐瘠薄、耐水淹、耐干旱; 2 植物需要繁殖容易,成活率高; 3 植物种需要根系发达,萌性能强,有较好水土保持能力; 4 植物种需要净化能力强,氮、磷等营养性污染物削减能力较强。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 4 4 河湖工程
. 5 4.1 一般规定
5 4.2 指标要求
5 4.3 河湖综合整治工程
5 4.4 碧道工程
6 4.5 雨水湿地工程
. 6 5 排水防涝工程
..7 5.1 一般规定
7 5.2 指标要求
7 5.3 内涝点治理工程
.7 6 水污染治理工程
.8 6.1 一般规定
8 6.2 指标要求
8 6.3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
9 7 水资源与供水保障工程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指标要求
10 7.3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
10 8 水土保持工程
12 8.1 一般规定
12 8.2 指标要求
12 8.3 水源地水土保持综合整治工程
..12 8.4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 12 8.5 裸露地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
..12 附录A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13 附录B 初步设计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 14 附录C 施工图设计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6 引用标准名录
17 附:条文说明
18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River and Lake Engineering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Index Requirements
.. 5 4.3 Comprehensive River and Lake Management Projects
. 5 4.4 Ecological Embankment Construction
.6 4.5 Stormwater Wetland Engineering
..6 5 Drainage and Flooding Prevention Engineering
..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5.2 Index Requirements
.. 7 5.3 Waterlogging Control Projects
7 6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8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6.2 Index Requirements
.. 8 6.3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Station) Projects
.9 7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Supply Security Engineering
. 10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7.2 Index Requirements
10 7.3 Water Sourc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Protection Projects
. 10 8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12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8.2 Index Requirements
12 8.3 Water Source Area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Projects
. 12 8.4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Small Watersheds Project
. 12 8.5 Bare Land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Projects
.. 12 Appendix A Design Document Requirements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Project Proposal) Stage for Sponge City Special Section (Chapter)
13 Appendix B Design Document Requirements of Preliminary Design Stage for Sponge City Special Section (Chapter)
14 Appendix C Design Document Requirements of Construction Drawings Design Stage for Sponge City Special Section (Chapter)
..1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81 1 总则 1.0.1 为指导深圳市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明确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和建设内容,推动水务工 程高质量绿色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工程(含主体设施及 附属设施用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及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设计相关工作。 1.0.3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遵循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蓄排统筹的原则,做到 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 标准的有关规定。 2 2 术语 2.0.1 海绵城市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 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原 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 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和方式。 2.0.2 水务工程water engineering 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提升水环境、修复水生 态等相关工程的统称。 2.0.3 海绵设施sponge facility 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 统称,包括绿化屋顶、透水路面、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滞留塘、雨水湿地、雨水管渠、行泄 通道和生态护岸等。 2.0.4 绿色设施green infrastructure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设施。 2.0.5 河湖生态岸线ecological riparian of rivers and lakes 自然或模仿自然岸线具有“可渗透性”的特点,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态环境的连 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且边坡稳定能防止水流侵蚀、冲刷的岸坡统称。 2.0.6 河湖生态岸线比例ecological riparian rate of rivers and lakes 生态岸线长度与两岸岸线长度的比值,其中生态岸线长度和两岸岸线长度均不包含码头等生 产性岸线及必要的防洪岸线长度。 2.0.7 植被缓冲带vegetation buffer zone 坡度较缓可通过植被拦截和土壤下渗作用减缓雨水径流流速,并减少径流污染的植被区。 2.0.8 消涨带hydrotreatment pond 设置在湿塘、湿地设施之前去除水中粒径较大的悬浮固体或污染物的设施。 3 2.0.15 雨水调蓄stormwater detention and retention 雨水调节和滞蓄的统称。雨水调节是指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 的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实现削减峰值流量的目的。雨水滞蓄是指对雨水径流进行滞留、沉 淀、渗透、过滤或储存以控制雨水径流总量和削减峰值流量,实现减少径流污染和回收利用雨水 的目的。 2.0.16 下沉式广场sunken open area 高程低于周边汇水地面标高的广场,当降雨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的承载能力时,可 临时调蓄周边地区的雨水径流,起到排涝除险作用。 2.0.17 非常规水资源unconventional water resources 非常规水资源主要由雨水、再生水、淡化海水、矿井水、微咸水等组成,其特点是经过处理 后可以利用或再生利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常规水资源。 4 3 基本规定 3.0.1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发挥低洼地、水系、绿地空间等对雨水径流的调蓄、净化及下 渗作用。 3.0.2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除应满足本标准相关要求,尚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 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3.0.3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降低排水防涝设施设计标准、功能和安全; 2 竖向设计应尊重原有场地竖向; 3 宜保护原有的水文条件及原有径流通道和调蓄空间。 3.0.4 雨水径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雨水有组织地汇入海绵设施,当仅凭竖向设计无法形成有效汇流时,宜选择植草沟、 旱溪等设施将地表径流转输至海绵设施; 2 具有调蓄功能的海绵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放措施,并应与雨水管和超标雨水排放设施有效 衔接。 3.0.5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确保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等产生不利影响; 2 不应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对卫生环境产生危害; 3 当利用河湖、绿地、下沉式广场等作为调蓄空间时,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并 应设置警示标识。 3.0.6 监测评估系统可根据运行维护、应急管理等需求合理设置,并宜实现智慧化管理。 3.0.7 水务工程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 海绵城市设计的专篇(章)。专篇(章)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 的规 定。 5 4 河湖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河湖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按照防洪排涝标准、水质保护目标等要求,综合采用生态保护 与修复、水质保护与改善、雨水调蓄及雨水资源利用等技术措施。 4.1.2 河湖工程应严格执行河湖蓝线(管理范围线)相关要求。 4.1.3 河湖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与周边的城市公园绿地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按规 划承担区域雨水调蓄、净化及安全排放功能,且不得影响河湖防洪排涝能力。 4.1.4 河湖工程宜利用非常规水资源进行补水及绿化浇洒。 4.1.5 河湖工程附属管理用房等建筑物海绵设施设计可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海绵 设施设计规程》SJG 38 有关规定执行。 4.2 指标要求 4.2.1 河湖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与现行防洪排涝设计标准相衔接。 4.2.2 除码头等生产性岸线及必要防洪岸线外,新建、改(扩)建河湖工程生态岸线比例应大 于70%。 4.3 河湖综合整治工程 Ⅰ 雨洪调蓄 4.3.1 雨洪调蓄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河湖行洪等主体功能不受影响; 2 应统筹河道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系统关系,分析上下游排水分区的防洪排涝需求, 充分利用河道蓝线(管理范围线)和滨水绿化带之间的空间,应在干支流衔接处等合理设置湿塘、 雨水湿地等调蓄空间,并应与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上下游水系衔接。 4.3.2 雨洪调蓄设施设计应衔接防洪排涝、水系调度、生态景观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确定调蓄设施的枯水位、常水位、高水位等特征水位及调蓄水深; 2 应明确调度运行方式,并宜设置水位、水量监控系统。 Ⅱ 生态修复 4.3.3 生态修复设计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结合的原则。 4.3.4 河湖生态岸线恢复及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防(护岸)背水侧的步行道与慢行道宜设置透水铺装,并宜利用其空间条件设置植被缓 冲带; 2 堤顶道路海绵城市设计可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标准》SJG 66 的有关 规定执行; 3 堤坡宜采用生态护坡,应选配固土、护岸效果好的乡土植物; 4 应保留滩地区域的坑、塘等低洼地作为雨水调蓄空间; 5 河道形式宜采用生态型河道,并宜维持河流的横向连通性,且不得影响河道的防洪安全。 4.3.5 生态岸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岸坡地质条件与土壤性质、边坡坡度、水位与水流、环境与景观需求等因素进行设 6 计,护岸结构型式应满足岸坡安全稳定和水位变动区堤岸抗冲的要求,保证水域、陆域生态系统 的连通; 2 受水流、风浪等作用影响明显或沿岸地面有承载要求的岸坡,护岸可采用硬质结构,并宜 采取生态措施。 4.3.6 滨水绿化带应根据污染削减要求设计植被缓冲带,坡度宜为2%~6%,宽度宜大于2m。 4.3.7 河湖工程生态流量计算相关要求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 导则》SL/T 800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宜采用非常规水资源进行补水。 Ⅲ 水质改善 4.3.8 河湖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设置水质保护与维护措施。 4.3.9 河湖工程水质保护应统筹入河点、面源控制、岸坡水土保持、水体内源治理和水体水质 维护等进行系统设计。 4.3.10 控制入河面源污染应在汇水区加强海绵城市源头减排设施建设,可在汇流过程中建设调 节减污设施,宜在滨河绿化带建设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前置塘、湿塘等措施。 4.3.11 排口整治可因地制宜设置湿塘、湿地等生态净化措施。 4.3.12 河湖工程水体净化设计可采用人工增氧、湿地、生态浮床、生态水处理等技术措施。 4.4 碧道工程 4.4.1 碧道工程核心区可按河湖综合整治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4.4.2 碧道工程的雨水管控及径流组织应统筹核心区、拓展区、协调区进行设计。 4.4.3 碧道工程范围的建筑、道路、绿地等海绵城市设计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房屋建筑工程 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标准》SJG 66、《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规范》 DB4403/T 389 相关规定执行。 4.4.4 碧道工程区域内的水面、滨水绿化空间、下沉广场等宜作为超标雨水调蓄空间,可综合 竖向与空间条件设置雨水湿地、生态塘等区域型雨水调蓄设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设施。 4.4.5 宜增加与附近水系络的连通,形成生态通廊。 4.4.6 慢行道、游步道、休憩平台等场地宜具有透水性能,或宜将雨水排至周边绿地、海绵设 施。 4.5 雨水湿地工程 4.5.1 雨水湿地工程设计应考虑区域雨水的调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汇水区面积、设计降雨量控制要求计算湿地规模,明确设计常水位、调蓄水位; 2 进水口的收水能力应根据排水设计重现期确定; 3 进水口和溢流排放口应设置碎石、消能坎等设施,应设置前置塘对汇流雨水进行预处理; 4 宜选配根系发达、耐污染或净化功能强的植物; 5 溢流排放口应与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上下游水系相衔接。 4.5.2 雨水湿地宜具备在24h~48h 内排空调节容积的能力。 4.5.3 具有调蓄功能的湿地应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7 5 排水防涝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源头减排设施、雨水管和排涝除险设施应在竖向、平面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 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5.1.2 当降雨量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日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 控制的雨水。 5.1.3 片区整体改建或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 过改建前。 5.2 指标要求 5.2.1 排水防涝工程应统筹考虑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系统设计,并应整体校核,满 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 5.2.2 应满足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 5.3 内涝点治理工程 5.3.1 内涝点治理工程应按照灰绿结合原则,在雨水管完善的基础上,结合竖向和用地情况, 因地制宜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对雨水进行调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的有关规定。 5.3.2 作为排涝除险行泄通道的道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的有关规定。 5.3.3 雨水泵站等附属设施建设可按现行深圳市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 的有关规定执行,合理设计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措施。雨水泵站室内外地坪设 计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易受内涝、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的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设 计洪水位高0.5m 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8 6 水污染治理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项目应在确保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源头污染控制设施,并应符合现行深圳 市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标准》SJG 66、《海绵 型公园绿地建设规范》DB 4403/T 389 相关要求。 6.1.2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应遵循绿色优先、节能高效原则,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6.2 指标要求 6.2.1 水质净化厂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和相关规划、开发强度与项 目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新(改)建水质净化厂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不应低于表6.2.12 的规定。 表6.2.12 改建水质净化厂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类别 水质净化厂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对应设计降雨量 (mm) 控制目标 东部雨型 壤土≥58% ≥21.8 软土(粘土) ≥55% ≥19.9 中部雨型 壤土≥55% ≥16.9 软土(粘土) ≥48% ≥15.8 西部雨型 壤土≥55% ≥19.9 软土(粘土) ≥48% ≥15.8 6.2.2 土地分层出让的水质净化厂工程,全地下、未直接承接雨水的半地下部分可不对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指标做强制要求;地面恢复或地上上盖单独出让部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可按相 应建设类型项目规定的指标执行。 6.2.3 污水泵站场地雨水排放应结合场地条件因地制宜落实源头雨水控制要求。 9 6.3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 6.3.1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营造 有利于雨水分散控制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 6.3.2 地下式水质净化厂(站)工程地面部分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应建设类型的海绵设施设计标 准和规范要求。 6.3.3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轻型荷载停车场、非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铺装; 2 应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和沟渠等调蓄场地雨水,建(构)筑物四周、道路两 侧宜布局可消纳雨水径流的下沉式绿地。 6.3.4 水质净化厂(站)工程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立管宜设置雨水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引入周边绿地内的源头减排设施; 2 厂(站)内道路、停车场和人行道等宜坡向绿地,宜将雨水口设置在绿地内进行溢流排放。 10 7 水资源与供水保障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应在保障水库防洪、水功能区划及水质保护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开展海绵城市设计。 7.1.2 应结合用水需求,合理采用非常规水资源。 7.1.3 给水厂(站)或附属设施管理用地海绵城市设计可按本标准第6.3 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7.2 指标要求 7.2.1 给水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和相关规划、开发强度与建设情况等因 素确定,新(改)建给水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不应低于表7.2.12 的规定。 表7.2.12 改建给水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类别 给水厂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设计降雨量(mm) 控制目标 东部雨型 壤土≥65% ≥26.9 软土(粘土) ≥60% ≥23.2 中部雨型 壤土≥63% ≥25.4 软土(粘土) ≥55% ≥19.9 西部雨型 壤土≥60% ≥23.2 软土(粘土) ≥50% ≥16.9 7.2.2 给水泵站场地雨水排放应结合场地条件因地制宜落实源头雨水控制要求。 7.3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 7.3.1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海绵城市设计应遵守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水库 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的区域宜采取隔离防护、封育、自然恢复等保护措施。 7.3.2 水源地面源污染控制措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汇水范围下垫面特点,采取降雨初期径流污染的截留和处理措施; 2 应根据径流面源污染物向水库水体的输移规律选用滨水缓冲带、土壤渗滤、前置塘、湿地 等雨水净化措施削减雨水面源污染。 7.3.3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1 水源地保护区内被侵占与破坏后恢复的消涨带及陆域区域,应对其底质、植被进行修复, 恢复过程应以原有状态及其发育特征为参考采用绿色设施; 2 受风浪、水流冲蚀影响以外的护岸,宜采用生态型护岸(坡)结构; 3 消涨带植被选用应以提升固持土壤、拦截入库泥沙、消纳污染物的生态功能为主,并应兼 顾景观美化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4 植被缓冲带和消涨带植被选配应符合水源地保护要求。 12 8 水土保持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雨水径流控制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的选配,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系统防护、功 能互补的原则。 8.1.2 水土保持工程海绵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水 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现行行业标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SL/T 534、 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DB4403/T 34 的有关规定。 8.2 指标要求 8.2.1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范围内林草植被恢复率不应低于90%,边坡生态防护率不宜低于99%。 8.2.2 工程区域雨水径流控制指标应符合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要求。 8.3 水源地水土保持综合整治工程 8.3.1 应针对引发水源地水土流失具体原因,结合工程建设内容和特点合理设置水土保持设施。 8.3.2 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型、生境条件、植被现状和水土流失形式等本底条件,营造健康的水 源地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海绵体。 8.3.3 坡度大于25°或土层厚度小于25cm 的区域宜根据实际水源地功能情况实行封育保护措 施。 8.3.4 截排水工程宜结合场地条件采用植草沟、旱溪、天然沟渠等生态排水设施,并应满足排 水和抗冲刷要求。 8.3.5 蓄水工程宜结合场地条件采用干塘、湿塘、雨水湿地或天然坑塘,并应在进水口前设置 沉沙设施。 8.3.6 水陆缓冲带岸坡宜结合水库岸坡地形地质、水位变幅、水质安全、生境营造等因素,采 用生态护岸。 8.4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8.4.1 海绵设施设置应以小流域为单元,结合小流域功能类型、生态本底条件以及水土保持措 施功能需求,因地制宜布设。 8.4.2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应保护和利用小流域范围的河流、湖库、水塘、沟溪、湿地、林地 等天然海绵体。 8.5 裸露地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 8.5.1 应结合裸露地地形、坡度、植被、土壤等场地条件,结合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措施,因地 制宜布设适宜的海绵设施。 8.5.2 裸露地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海绵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针对不同类型自然水土流失,采取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 2 宜针对水土流失地,进行休整坡面后穴状整地,坡面进行乔、灌、草生态绿化。 13 附录A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 文件要求 A.0.1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成果应满足水利、市政、建筑等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并应同步编制海绵专篇(章)及海绵城市相关图纸。 A.0.2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文件大纲与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上位规划或管理部门技术文件提供的设计条件,结合项目类型及当地实际,确定海 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 2 工程方案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阐 述总体方案中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涉及的内容; 3 宜进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技术方案的比选内容可包括技术路线、投资规模等。 A.0.3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与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城市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并应包括主要海绵设施的布局、径流组织图等; 2 主要海绵设施结构示意图。 14 附录B 初步设计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B.0.1 初步设计成果应满足水利、市政、建筑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应同步编制海绵 专篇(章)及海绵城市相关图纸。 B.0.2 初步设计报告海绵专篇(章)大纲与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复核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2 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海绵城市方案的计算及设计,应说明公式与 计算方法选择、重要参数选取,应列出设施清单、主要设施规模等,应编制控制指标自评估表, 并明确项目红线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的管护要求内容。 B.0.3 初步设计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海绵设施的平面布局图,并应标明海绵设施径流组织、排水口控制点标高等参数; 2 典型海绵设施平面和断面图; 3 其他图纸; 4 如分项工程海绵相关内容在主体专业中已包含,海绵专章中可简要介绍。 15 附录C 施工图设计阶段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文件要求 C.0.1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水利、市政、建筑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成果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说 明及海绵城市相关图纸。 C.0.2 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和施工说明(海绵专篇),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类型、工程范围、设计依据、采用 的规范及标准;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内容概述;指标自评估表;海绵设 施量统计表;海绵设施材料及设备要求等;图例、材料表、监测设施安装说明及施工要求;项目 红线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的管护要求等内容;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2 工程平面总布局图应标明项目范围、海绵设施位置等内容,可包括建设场地内主体设施与 海绵设施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溢流雨水排放措施,海绵设施溢流管的坡度、溢流口和排水口的 位置、管径和标高等; 3 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应包括设施种类、规模、位置和地面标高、坡向等; 4 海绵设施详图应标出关键节点的坡度、位置、管径和标高。 1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7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2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 4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SL/T 534 5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SL/T 800 6 《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 7 《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标准》SJG 66 8 《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DB4403/T 34 9 《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规范》DB4403/T 389 18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水务工程海绵城市设计标准 SJG 179 2017,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 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 的上限,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根据《深圳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21~2035)》, 深圳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 年,近期一般地区不低于50 年,重点地区不低于100 年;远期 不低于100 年。 5.2.2 源头减排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根据用地规划许可条件或《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 点与审查细则》或项目所在区域的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确定。 5.3 内涝点治理工程 5.3.1 内涝点治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 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包括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 本标准所指的内涝点治理工程包括源头减排、雨水管和排涝除险设施。合理的内涝点治理方案 设计应该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设施对雨水的滞留、调蓄和渗透作用。这些设施包括天然形成的雨 水行泄通道、洼地、湿地、渗透性能良好的土壤和天然植被等。其中源头减排设施如透水路面、 生物滞留设施和植草沟等均是以模拟天然排水方式为基础的人工设施。城镇中的绿地和广场是居 民休闲、娱乐和举行大型集会的场所,但如果设计成下凹式,这些设施可以在暴雨期间起到临时 蓄水、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减轻排水管渠系统的负担,避免内涝发生。同一设施的不同功能往 往会有冲突,例如道路的积水会影响运输功能,下凹式绿地和下沉式广场可能会影响美观性。因 此,应综合考虑其各项功能,在确保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各项 功能的主次地位,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5.3.2 排涝除险设施往往具有多功能和多用途。例如,道路的主要功能是交通运输,但在暴雨 期间,某些道路可以是雨水汇集、行泄的天然通道,因此,道路的过水能力、道路在暴雨期间的 受淹情况和暴雨对道路交通功能的影响是内涝防治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应 综合考虑周边用地的高程、漫流情况下的人行和车行、周边敷设的市政管线的影响,避免行泄通 道的设计导致其他系统的损失。鉴于地表漫流系统的复杂性,作为行泄通道的道路排水系统宜采 用数学模型法校核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 27 6 水污染治理工程 6.2 指标要求 6.2.1 对于属于公共设施用地类型的水厂项目类型,目前仍缺乏相应的目标标准。本标准结合 深圳市近年来海绵城市建设实践经验,结合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特点,合理确定了新、改、扩建水 质净化厂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值。 28 7 水资源与供水保障工程 7.3 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 7.3.1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且相关建设行 为不得对河湖(含原水管线)保护构成破坏。 7.3.3 消涨带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植物种选择可按以下原则: 1 植物种需要耐瘠薄、耐水淹、耐干旱; 2 植物需要繁殖容易,成活率高; 3 植物种需要根系发达,萌性能强,有较好水土保持能力; 4 植物种需要净化能力强,氮、磷等营养性污染物削减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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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分类:建筑文件
- 更新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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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J41/T 226-2019 混凝土用粉煤灰氨污染控制技术标准DBJ41∕T 226-2019 混凝土用粉煤灰氨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建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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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27-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技术标准 河
- 所属分类:建筑文件
- 更新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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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J41/T 227-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技术标准 河DBJ41∕T 227-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技术标准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建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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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28-2019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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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J41/T 228-2019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DBJ41∕T 228-2019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建厅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