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1]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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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1]92)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1]92)。欢迎下载!
国 家 能 源 局文 件 国能新能[2011]92号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 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 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 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 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 整概算。
第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 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 ,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 ,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 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 制。
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 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 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 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 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 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 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 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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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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