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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芦溪水电管理处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规定 ( 试 行 ) 为规范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 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芦溪 水电管理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或部份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 资,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不含本 数)的水利工程建设、维修、维护等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 物的采购单项工程,按照《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 》(莆政综[2007]224号)执行。
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单项工程综合其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情况,参照《莆田市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按照本规定执行,在合理造价 区间内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法确定承包单位。
第二条 小额工程达到上述规模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 1全、国家秘密、应急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 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 )潜在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 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 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它情形。
在确定承包单位时应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参与,并向监督部门报 送有关备案资料。
第三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可进入发包程序: (一)工程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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