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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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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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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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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p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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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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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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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小标第一部分长城小标
长城小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长城小标
国科发火〔〕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俊⑺拔褡芫肿槌扇咝录际跗笠等隙ü芾砉ぷ髁斓夹∽橐韵鲁啤傲斓夹∽椤保渲饕霸鹞?br>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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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小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长城小标
国科发火〔〕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俊⑺拔褡芫肿槌扇咝录际跗笠等隙ü芾砉ぷ髁斓夹∽橐韵鲁啤傲斓夹∽椤保渲饕霸鹞?br>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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