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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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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时间: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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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KB
文件类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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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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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hth
所属栏目:
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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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发布。。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表格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凡在省内注册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下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和省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拟订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第六条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综合管理职责,研究制订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规则和办法,提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负责实施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机构的动态监管、年度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的前期审核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备案登记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表格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凡在省内注册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下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和省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拟订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第六条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综合管理职责,研究制订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规则和办法,提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负责实施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机构的动态监管、年度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的前期审核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备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