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管线综合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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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管线工程安全运行,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惠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进行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管线工程系指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下同)、燃气、电力(含路灯,下同)、电信(含 有线电视、军用光缆、各种信息传输管线,下同)以及其它位于地下的管线工程项目。
第四条 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规划和 建设紧密结合,按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 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五条 市区新区各类管线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除由政府投资建设外,鼓励国有、集体、私营 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参与新区各类管线建设。
由政府或 投资者投资建成的各类管线,可以出租或转让方式租售给需要使用管线的单位使用。
市区旧城区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更新,下同),应与旧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 含改建、扩建、拓宽、维修,下同)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
建设资金纳入旧城区改造或道路 工程建设计划,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统一组织实施后再向管线使用单位收回建设资金或按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租售给管线单位使用。
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建设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开 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二章 计划的协调平衡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道路和管线建设规划下发给各管线单位。
市区城 市道路与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下年度市区道路和管线建设规划, 在每年的
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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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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