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doc
内容介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doc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 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涉笔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 、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 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 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 场简图并写出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序,分为特别重大事 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 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 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 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 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 99jianzhupprar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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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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