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2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
4.1.3.3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4.1.3.4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
4.1.3.5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账。
4.1.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规行为。
4.1.3.8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账。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10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4.1.3.12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